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698043423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子龙村(汉宜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7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
张**,四川拾果家食品有限公司,蒋**
当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06-24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拾果家食品有限公司,张**,蒋**
当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8
(2025)鄂0582民初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拾果家食品有限公司,张**,蒋**
裁判文书
当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05-30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拾果家食品有限公司,张**,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当阳市人民法院
3
2025-05-07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拾果家食品有限公司,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当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6
2022-07-28
(2022)鄂0582民初10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175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2-02
2021-01-07
(2021)鄂05民终2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4
2020-12-24
(2020)鄂0582执1080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0-10
2020-07-07
(2020)鄂0582民初1095号
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5号
2024 年7月4日,我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国家抽样系统上收到由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抽样食品名称:广式月饼(伍仁味);被抽样单位:晋城市恒达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的食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9月27日,我局依法向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阳市监处罚〔2024〕208号)。
经查,2024年时任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管理及产品质量负责人为当事人妻子田小萍,于23年10月罹患白血病,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无法继续承担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于24年12月24日病逝,其妻生病后,公司未再配备聘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由当事人统管负责。
2024年7月案发后,即2024年7-9月期间,由当事人全权负责并全程配合该案件调查、处理及案后处置工作。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于2024年2月8日正式发布,?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同时旧版GB 2760-2014标准同步废止,明确自2025年2月8日新版标准实施之日起,脱氢乙酸钠不再允许用于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等食品。在当事人接受2024年案件调查和日常监管指导中,我局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贯新标准要求,?当事人对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钠的违法危害后果有清晰的认知。
2025年1月公司备料过程中,当事人将2024年生产下剩的含有“脱氢乙酸钠”的食品馅料与2025年生产的不含“脱氢乙酸钠”的馅料共同存放于同一间原料仓库内,仅通过仓库内划区方式进行物理区分,未采取独立隔离、专柜专存等有效管控措施,且未在相关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含有“脱氢乙酸钠”的信息。当事人明知2024年度含有脱氢乙酸钠的生产馅料与2025年度生产的馅料混淆存放用于2025年度月饼生产未采取积极措施。
2025年9月23日-2025年9月28日,我局陆续接到涉及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5份,检验结论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不合格,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因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一年内再次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同一性质违法,情节严重,2025年11月4日,我局依法对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8595元;2.罚款85000元;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从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阳市监处罚〔2025〕110号)。
当事人2024年度从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取得的工资收入为14400元;年度内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当事人年度总收入为144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当事人2024年度从宜昌欣悦食品有限公司取得收入1倍的罚款14400元;2.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44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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