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巴州豪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宪荣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053186005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苑路129号诚品管材加工厂3栋1层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5
(2024)新2801民初72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豪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邓**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4-10-11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豪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彭**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3
2024-03-20
(2024)新2801民初13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豪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4
2021-07-12
(2021)新28民终89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李**
巴州豪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14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豪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邓**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4-07-30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豪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3
2024-01-22
合同纠纷
巴州豪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2
2022-04-12
(2022)新2801民初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豪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13
2021-10-19
(2021)新2801执保36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豪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352070.03元
执行案件
3
2021-08-24
2021-07-23
(2021)新28民终89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巴州豪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08
2020-08-03
(2020)新2801民初31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豪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9-27
2017-09-19
(2017)新28民终12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州豪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7-08-25
2017-06-30
(2017)新2801民初246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豪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3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罚〔2026〕7号
2021年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取得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聚氯乙烯树脂,金额339805.83元、税额10194.17元,合计350000.00元。 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胡某荣、业务员程晓华在询问笔录中均陈述:你单位由于缺少成本发票,通过张姓业务员并支付现金3500元的手续费,于2016年5月17日取得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与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签订合同,也未支付过任何款项,没有发生过任何真实业务。发票是张姓业务员交给程晓华的,程晓华称,没有留存张姓业务员的联系方式,检查组无法核实程晓华陈述的事实真实性,但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某荣与业务员程某华的讯问笔录陈述一致。 检查人员去某市税务局稽查局调取了《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的案卷资料,根据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均能证实某商贸有限公司为虚假注册经营地址,开具135份发票(包括给你单位开具的4份发票)后直接走逃失联不申报,且存在资金异常情形,你单位与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发生任何真实的业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在与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接受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金额339805.83元、税额10194.17元,合计350000.00元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卷》中的相关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业务员的询问笔录、发票复制件、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以及会计凭证、增值税申报表等证据资料证实你单位与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事实。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