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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滨湖东路赫伦造型沙龙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剑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4EB7TX0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鄂州市滨湖东路恒大首府二期4幢1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5日购进由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染发膏,品名:凯捷染发膏,国妆特字G20130991,单价6.8元/支,共购进35支,至案发时还剩余4支,已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货值金额为27.2元。于2023年8月15日购进由广州发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染发膏,品名:发彩护理染发膏(GZ’FACAI COLOR CREAM),单价5元/支,共购进18支,至案发时还剩余4支,已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货值金额为20元。涉案染发膏的货值金额共计47.2元。上述涉案被扣押染发膏至检查时均超过使用期限,其与未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共同存放在,用于存放给顾客提供美发服务的染发膏的木柜中。当事人染发膏不单独销售,均用于向顾客提供染发服务时使用。2026年4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情况说明,表示由于当事人在染发膏的使用过程中,根据不同顾客头发长短和发质不一样的特点去使用,无固定的使用量,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染发膏的使用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和第六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凯捷染发膏,4盒;发彩护理染发膏(GZ’FACAI COLOR CREAM),4盒。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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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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