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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杰豪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平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4J7B4J0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路8号武汉万科城花璟苑二期14栋1层商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3〕142号
经查明,2016年9月6日,当事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一直从事烟酒售卖至今。据当事人陈述,2023年3月份从一位女性顾客处回收茅台(1935)500ml 53度白酒1箱(6瓶/箱,回收价格700元/瓶),杏花村青花汾酒53度(20)500ml白酒12瓶(回收价格220元/瓶)、杏花村青花汾酒53度(30)500ml白酒5瓶(回收价格220元/瓶),并向对方现金支付7940元货款,此后上述白酒在店内用于销售。当事人回收上述白酒的过程中,并未查验被回收人的身份和白酒的来源,也未索要白酒的合格证明和正规票据,导致无法向本局提供被回收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2023年4月6日,顾客到当事人店铺购买茅台(1935)500ml 53度白酒(标价为1180元/瓶),经协商以105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该顾客6瓶,该顾客通过支付宝支付6300元(订单号:2023040622001406641458760643),现场顾客与当事人对白酒的真假产生争议,后公安机关和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店铺,经现场检查,并通过商标权利人的受托人辨认,认定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杏花村青花汾酒53度(20) 500ml白酒12瓶(标价300元/瓶),杏花村青花汾酒53度(30) 500ml白酒5瓶(标价398元/瓶),和已销售的茅台(1935)500ml 53度白酒6瓶(标价1180元/瓶)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经协商,当事人通过支付宝已退还顾客购买白酒时所付的全部价款(订单号:20230710200040011100710048999821)。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白酒的进、销、存台账。当事人承认,上述白酒从回收至案发仅销售上述茅台(1935)500ml 53度白酒6瓶。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 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其违法经营额为:以未销售商品的标价计算的货值金额(12x300+5x398=5590元)加上已销售的货值金额(6x1050=6300元),合计1189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针对当事人的销售侵权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11890元,不足五万元,且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白酒23瓶;2、处以罚款12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侵权白酒23瓶;3.处以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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