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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区津铧综合批发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常海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02MA6YFQ4G80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区柳林镇沟门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烟处﹝2023﹞第0199号
2023年06月30日15时5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沟门沟口门面宝塔区津铧综合批发超市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常海燕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商店储藏室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延安(金)贰拾壹条、好猫(金猴王)壹拾玖、利群(楼外楼)肆条、好猫(长乐九美)壹拾陆条、黄鹤楼(硬蓝)柒条、长城(醇雅奶香)贰条、黄金叶(商鼎)壹拾玖条、兰州(硬珍品)柒条、延安(软)陆条,共计玖个品种壹佰零壹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延安市宝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烟存通字[2023]第0199号)送达当事人(常海燕)。当事人常海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烟存通字2023第0199号]),并告知当事人常海燕七日内到延安市宝塔区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常海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常海燕向客户要账客户无钱偿还,用卷烟顶账,顶账回来的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常海燕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常海燕违法进货总额为15333.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商店外全景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常海燕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依法对当事人常海燕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5333.80元10%的罚款计1533.38元的行政处罚。
1533.38元
延安市烟草专卖局宝塔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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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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