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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鹏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国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D84T6C5F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万东路3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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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天环城罚字〔2024〕第01006号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0月20日,在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万东路321号,因你在经营过程中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询问(调查)笔录、照片、油烟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0月20日,在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万东路321号,因你在经营过程中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上述事实有现 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询问(调查)笔录、照片、油烟检验检测报告等证 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 境造成污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 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 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 配合,立即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整改过后未再接到群众投诉。依据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 《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环境保护类)第10项的规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处罚:对当事人成都鹏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予以从轻处罚,罚款11750元( 大 写 : 壹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 ) 。
1175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与城市管理局
2025-01-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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