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诚信南路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乔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MAAJPMFR5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路金阳文化商业步行街C区负1层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5﹞350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调查终结。 经查明,该批食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22日由兰州蒙信商贸有限公司配送至当事人店内,①“豆记老卤”牌;品 名:卤猪脸;生产日期:2025年01月09日;保质期:3个月;请在2025年04月08日前食用;贮存:0-4℃,购进单价:40元/kg,购进数量:100kg;②“豆记老卤”牌;品名:酱牛肉;生产日期:2025年01月09日;保质期:3个月;请在2025年04月08日前食用;规格:10kg;贮存:0-4℃;购进单价:100元/kg;购进数量:80kg。截止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将超过保质期的的卤猪脸、酱牛肉经加工后共销售28.368kg,其中“自制卤猪脸”以20元至51.6元/kg的价格售量了10.236kg;销售金额:364.92元。酱牛肉以10至118元/kg的价格销售了18.132kg,货值金额:954.26元。另,2025年6月24日将部分已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食品搬至超市外场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其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场外销售金额为:468.59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计算:(10.236kg*20元至51.6元/kg+18.13kg*10至118元/kg+468.59元)=1787.77元。 违法所得为(364.92元+954.26元+468.59元)=1787.7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从事经营的合法事实和授权委托人有合法处理本案的权利及身份证明信息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销售金额的事实; 4.对当事人员工唐弢(食品安全员)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6月20日已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原料及数量的事实; 5.对当事人员工姚明念(熟食销售员)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员工在6月24日将涉案肉制品经加工后进行销售的事实; 6.举报人提供的图片四张及12345平台举报工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保质期的食品和线索来源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及涉案食品质检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原库存卤猪脸的情况说明及送货单、验货清单和相关印证资料; 9、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调取涉案食品销售记录及当事人提供报损单、验货清单、销售记录各两份,证明库存数量及超过保质期食品售卖数量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
罚款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8500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2
观市监处罚﹝2023﹞88号
经查明,该消费者于2月20日下午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分批次购买了共计八瓶莺歌黑芝麻酱(幼滑型),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8月1日,保质期为18个月,于购买日已过期,消费者将购买小票及过期商品提供至我局;当事人承认该过期商品系其销售予当事人。该莺歌黑芝麻酱(幼滑型)进价为18.5元/瓶,售价为21.9元/瓶,涉案过期莺歌黑芝麻酱(幼滑型)共计八瓶,案值175.2元,违法所得2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2.贵州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诚信南路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严媛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委托授权相关情况; 3.对严媛媛的询问调查笔录、食品进销台账各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经营者身份,说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4.投诉举报人胡立成提供的购买小票和过期食品,证明其在当事人处购买到过期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