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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马山镇圆惠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小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2MABU5N4P4K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城县木材加工产业园马山片区A区6号(圆方木业)大门左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城市监处罚〔2026〕40号
经查实,2026年4月当事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柳城县正规烟草制品店购黄山(印象一品)4条、红旗渠(芒果)5条、84软盒玉溪2条、好猫(金猴王)3条、84硬盒云烟(紫)3条、真龙(凌云)2条、芙蓉王(硬)2条、红塔山(硬传奇)1条、双喜(经典1906)1条、真龙(海韵细支)1条、双喜(硬经典)1条、钻石(荷花)1条、利群(长嘴)1条、真龙(海韵中支)1条、真龙(状元)1条、真龙(轩云)2条、真龙(起源)2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七匹狼(蓝)1条、泰山(白将军)1条、真龙(鸿韵)1条,共计37条烟草制品,总购进货值金额是6320元。擅自在柳城县木材加工产业园马山片区A区6号(圆方木业)大门左侧的柳城县马山镇圆惠百货超市进行销售烟草制品活动。 2026年4月23日,本局依法对位于柳城县木材加工产业园马山片区A区6号(圆方木业)大门左侧的柳城县马山镇圆惠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黄山(印象一品)4.0条,红旗渠(芒果)5.0条,84软盒玉溪2.0条,好猫(金猴王)3.0条,84硬盒云烟(紫)2.6条,真龙(凌云)2.0条,芙蓉王(硬)1.4条,红塔山(硬传奇)1.0条,双喜(经典1906)1.0条,真龙(海韵细支)0.6条,双喜(硬经典)1.0条,钻石(荷花)1.0条,利群(长嘴)0.6条,真龙(海韵中支)1.0条,真龙(轩云)1.6条,真龙(状元)1.0条,真龙(起源)1.3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0条,七匹狼(蓝)0.6条,泰山(白将军)0.6条,真龙(鸿韵)0.6条,共计32.9条烟草制品待售,总货值金额是5379元。截至2026年5月7日,当事人已销售烟草制品4.1条,货值金额为941元。由于当事人以进货价对外销售烟草制品,未产生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2026年4月23日,本局所作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7张,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烟草制品待销售及数量等情况。 证据材料二:2026年5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用以进一步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烟草制品的数量、货值等情况。 证据材料三:当事人的经营者签字确认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身份是“自然人”。 证据材料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登记事项等情况。 证据材料五:柳城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涉案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等情况。
拟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拟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肆元整(¥1264.00)。罚款上缴国库。
1264.00元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2
柳城市监处罚〔2024〕316号
经查实,当事人自2024年10月初开始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柳城县马山镇正规卷烟零售店购进玉溪(软)2条,230元/条;中华(硬)1条,450元/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280元/条;真龙(海韵)1条,500元/条;真龙(轩云)1条,160元/条;贵烟(新贵)1条,110元/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140元/条;双喜(硬经典)2条,150元/条;真龙(美人香草)1条,200元/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150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170元/条;真龙(软娇子)2条,65元/条;真龙(凌云)1条,150元/条;真龙(起源)1条,250元/条;真龙(祥云)1条,140元/条。擅自在柳城县木材加工产业园马山片区A区6号(圆方木业)大门左侧的柳城县马山镇圆惠百货超市进行销售香烟活动。香烟的总货值是3590.00元。2024年10月24日,本局现场检查发现的香烟有玉溪(软)1.2条,中华(硬)0.9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真龙(海韵)0.3条,真龙(轩云)1条,贵烟(新贵)1条,双喜(硬金五叶神)0.6条,双喜(硬经典)1.1条,真龙(美人香草)0.6条,白沙(硬精品三代)0.8条,双喜(硬经典1906)0.9条,真龙(软娇子)2条,真龙(凌云)0.4条,真龙(起源)0.4条,真龙(祥云)0.4条。货值是2369.00元。截止2024年11月7日,当事人已销售5.4条香烟,货值是1221.00元。由于当事人以进货价的价格销售香烟,其销售香烟未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 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拟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肆拾元整(¥1040.00)。罚款上缴国库。
1040.00元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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