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濮院冠鼎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3MA2JHJ328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锦苑社区中兴路103号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烟处[2025]第352号
2025年12月16日,桐乡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锦苑社区中兴路103号一楼,依法查获当事人王冠经营场所内用于桐乡市濮院冠鼎便利店待售的卷烟共计26个品种521条,其中:娇子(蓝)35条、牡丹(飞马)6条、红旗渠(芒果)29条、中南海(典8)4条、钻石(硬特醇)2条、牡丹(软)39条、泰山(硬红八喜)21条、红双喜(硬8mg)18条、黄山(印象一品)16条、云烟(紫)45条、黄金叶(乐途)56条、贵烟(硬黄精品)47条、娇子(蓝时代)23条、大前门(软)9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0条、泰山(青秀)2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条、黄金叶(硬红旗渠)28条、红双喜(硬)10条、红旗渠(新版银河)8条、云烟(硬云龙)10条、兰州(硬珍品)4条、黄金叶(硬帝豪)20条、利群(楼外楼)1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8条、娇子(软阳光)8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购货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521条卷烟均系真品卷烟。鉴别检验损耗为每个品规0.1条,共计2.6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5年12月19日告知当事人,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4日到桐乡市梧桐街道和濮院镇的多家卷烟店购入,共计购入真品卷烟521条,进货总额54820元,其中:娇子(蓝)35条,进价115元/条;牡丹(飞马)6条,进价130元/条;红旗渠(芒果)29条,进价75元/条;中南海(典8)4条,进价100元/条;钻石(硬特醇)2条,进价50元/条;牡丹(软)39条,进价125元/条;泰山(硬红八喜)21条,进价60元/条;红双喜(硬8mg)18条,进价90元/条;黄山(印象一品)16条,进价75元/条;云烟(紫)45条,进价115元/条;黄金叶(乐途)56条,进价125元/条;贵烟(硬黄精品)47条,进价115元/条;娇子(蓝时代)23条,进价65元/条;大前门(软)9条,进价60元/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0条,进价130元/条;泰山(青秀)20条,进价125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条,进价100元/条;黄金叶(硬红旗渠)28条,进价100元/条;红双喜(硬)10条,进价85元/条;红旗渠(新版银河)8条,进价50元/条;云烟(硬云龙)10条,进价130元/条;兰州(硬珍品)4条,进价160元/条;黄金叶(硬帝豪)20条,进价100元/条;利群(楼外楼)12条,进价18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8条,进价100元/条;娇子(软阳光)8条,进价90元/条。所购卷烟均用于其桐乡市濮院冠鼎便利店销售。至案发时,上述卷烟均未销售过。
经查,当事人在两年期限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我局行政处罚过4次,处罚决定书号分别为:桐烟处[2024]第2号、桐烟处[2025]第38号、桐烟处[2025]第120号、桐烟处[2025]第148号。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1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1页,现场负责人章露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案发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2页,证明被查获的卷烟品种及数量;
证据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3页,证明被查获的521条卷烟均系真品卷烟;
证据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4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两年期限内曾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我局行政处罚4次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烟处告[2025]第352号)和《听证告知书》(桐烟听告[2025]第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申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被处罚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的总价值达54820元;被处罚人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我局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应当从重处罚;被处罚人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我局处罚三次以上,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应当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
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54820元的10%的罚款,计人民币5482元,上缴国库;
2、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真品卷烟518.4条予以发还(鉴别检验损耗卷烟除外)。鉴别检验损耗真品卷烟费用以转账形式返还被处罚人。
5482.00元
桐乡市烟草专卖局
2026-01-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4-0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