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潘保德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保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6FUWLX6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丙妹镇大融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2025]100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从江县江南批发部购进“云南米线”、“乡里娃鸭掌”、“全泰口袋面包”、“爆脾气素牛肉粒”、“J景娃仔米菓脆条”5种食品,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5种食品的进货票据,也提供不出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据当事人口述,“云南米线”进货数量2盒(30包/盒)共60包,进价每盒12元(每包0.4元),销售价每包0.5元;“乡里娃鸭掌”进货数量1盒(30包/盒)共30包,进价每盒45元(每包1.5元),销售价每包2元;“全泰口袋面包”进货数量1件(30包/件)共30包,进价每件25元(每包0.83元),销售价每包1元;“爆脾气素牛肉粒”进货数量1盒(50包/盒)共50包,进价每盒20元(每包0.4元),销售价每包0.5元;“J景娃仔米菓脆条”进货数量1盒(30包/盒)共30包,进价每盒24元(每包0.8元),销售价每包1元。因当事人未记录涉案5种食品的销售记录,无法证实涉案5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及销售情况,本案货值金额以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准,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6包云南米线×销售价0.5元/包+6包乡里娃鸭掌×销售价2元/包+10包全泰口袋面包×销售价1元/包+33包爆脾气素牛肉粒×销售价0.5元/包+3包J景娃仔米菓脆条×销售价1元/包=44.5元。因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采集证据材料单5份,证明202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从江县丙妹镇大融村开展2025年秋季学期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摆放在货架上的5种食品超过保质期。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5种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数量、进价、销售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2025年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从市监罚告〔2025〕1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5-11-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