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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伊春区刘吉军口腔科门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吉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9W9RB8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旭日办繁荣街伊和大厦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8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3日通过美团APP“刘吉军口腔门诊”发布了标题为“节假日通用超声波洗牙、含喷砂洗牙、含喷砂抛光”的医疗广告,该广告发布前未经审查。涉案广告为当事人委托深圳市福田区陌创广告部(个体工商户)设计制作,广告费用350元,双方未签订广告发布合同。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诊疗项目; 证据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情况、委托事项; 证据五、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对美团APP“刘吉军口腔门诊”线上核查截图打印件六页,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具体内容; 证据七、广告费用票据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费用。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07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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