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众悦副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燕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28WK939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乐村福胜路2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4
(2025)浙0112民初13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临安众悦副食品商行
王**
临安市人民法院
2
2025-04-15
(2025)浙0112民初13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临安众悦副食品商行
王**
临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08
(2025)浙0112民初13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临安众悦副食品商行
王**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
2025-03-04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临安众悦副食品商行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烟处[2024]第036号
2024年1月21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周燕俊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福胜路1号旁弄堂内2楼仓库依法实施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待售的卷烟中华(软)1条、白沙(和天下)1条、利群(阳光)17条、芙蓉王(硬)2条、娇子(宽窄好运)2条、中华(硬)9条、中华(金中支)2条、利群(硬)3条、黄金叶(天香细支)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利群(楼外楼)2条、黄金叶(爱尚)4条、利群(休闲细支)4条、黄鹤楼(软1916)8条、玉溪(软)16条、云烟(紫)2条、黄金叶(天叶)3条,共计17品种80条,卷烟条包均封装完整。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次日,本局立案调查。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周燕俊所有。当事人周燕俊于2024年1月29日晚上从上门推销的陌生男子手中购入卷烟玉溪(软)16条(205.00元/条)、白沙(和天下)1条(900.00元/条)、云烟(紫)2条(120.00元/条)、黄金叶(天叶)3条(750.00元/条)、利群(楼外楼)2条(180.00元/条)、黄金叶(天香细支)2条(460.00元/条)、芙蓉王(硬)2条(220.00元/条)、黄金叶(爱尚)4条(145.00元/条)、利群(硬)3条(230.00元/条)、中华(金中支)2条(680.0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190.00元/条)、娇子(宽窄好运)2条(265.00元/条)、利群(休闲细支)4条(860.00元/条)、利群(阳光)17条(435.00元/条)、中华(软)1条(590.00元/条)、中华(硬)9条(390.00元/条)、黄鹤楼(软1916)8条(870.00元/条),总计17个品种80条,进货总额:33825元(叁万叁仟捌佰贰拾伍元整),货款已支付。周燕俊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的店中加价销售牟利。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另查证:周燕俊于2023年6月1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处罚过一次。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本局提取的周燕俊(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周燕俊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周燕俊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四:本局提取的房屋租赁合同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福胜路1号旁弄堂内2楼仓库的归属及使用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中华(软)1条、白沙(和天下)1条、利群(阳光)17条、芙蓉王(硬)2条、娇子(宽窄好运)2条、中华(硬)9条、中华(金中支)2条、利群(硬)3条、黄金叶(天香细支)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利群(楼外楼)2条、黄金叶(爱尚)4条、利群(休闲细支)4条、黄鹤楼(软1916)8条、玉溪(软)16条、云烟(紫)2条、黄金叶(天叶)3条,共计17品种80条,为真品卷烟。证据六:临烟处[2023]第020号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周燕俊曾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处罚过一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2024年3月4日,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周燕俊送达了临烟处告[2024]第5242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周燕俊。周燕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周燕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鉴于周燕俊的违法情节,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总额在30000元以上,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 但其二年内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应处以进货总额9.5%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周燕俊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33825元9.5%的罚款,计人民币3213.37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7个品种80条,除质检损耗1.7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其余78.3条全部予以发还周燕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周燕俊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3213.37元
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4-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