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啊焕米线加工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申学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5MA6QERM79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勐勐镇新村社区育才路349号自家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201号
案涉超过保质期的大米共2个品种:1.名称:大米(籼米),净含量:50kg/袋,生产日期:2024/03/16,保质期:6个月,现场查获数量:1袋,进价为264元/袋;2.名称:饵丝米线专用米,净含量:50kg/袋,生产日期:2024/1/9,保质期:六个月,现场查获数量:25袋,进价为263元/袋。以上案涉产品用于生产加工米线。该加工坊未做生产加工记录,且该加工坊现场摆放有其他批次的大米,无法核实是否使用过超过保质期的案涉大米及具体使用情况,故该案案涉产品数量按现场查货数量计算,违法所得无法核算,货值金额共计6839元,属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情形。
当事人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如下减轻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米26袋;二、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元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