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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麦香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萧山义桥口腔诊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詹善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CC7T94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峰社区桥南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4﹞80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21日,被处罚人杭州麦香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萧山义桥口腔诊所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峰社区桥南15号未按照规定存放药品、使用需定期校准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进行校准继续使用、使用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继续使用。<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未按照规定存放药品、使用需定期校准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进行校准继续使用、使用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继续使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未按照规定存放药品、使用需定期校准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进行校准继续使用、使用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继续使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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