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森榆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励根良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MA2GT0P53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125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4〕108号
当事人象山森榆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1日向XXX销售的生态大米(5公斤)有2个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12月12日和2023年11月28日,外包装标签标注有“净含量5kg 品名:生态大米(籼米)保质期:6个月(常温下) ”等信息。经协查,上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2日的生态大米(5公斤)数量为136袋。当事人提供了X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清单、电子发票等资料。当事人对上述大米未查验供货商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当事人经营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生态大米货值金额7480元,违法所得2176元。当事人和供货商在调查期间积极整改,对上述大米进行调换,采取“退一调一补一”措施,退回部分虚假生产日期生态大米。
综上,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76元;2.罚款60000元。 综上,罚没款共计62176元。
6000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