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世之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CP5A6M4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乡5村曙光国际五金建材家居博览城A区10栋4层4-3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29号
1.印花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2023年7-10月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少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7月,签订购销合同金额为6,057,000.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817.10元,实际申报缴纳0元,享受减免税款908.55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908.55元。 2023年8月,签订购销合同金额为15,301,478.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4,590.44元,实际申报缴纳0元,享受减免税款2,295.22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295.22元。 2023年9月,签订购销合同金额为20,268,784.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080.64元,实际申报缴纳0元,享受减免税款3,040.32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040.32元。 2023年10月,签订购销合同金额为10,081,559.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024.47元,实际申报缴纳0元,享受减免税款1,512.24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512.23元。 根据《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印花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1号)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第一款“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之规定,购销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之规定,购销合同使用万分之三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之规定,你单位2023年07月办理税务登记,在第三季度资产总额为1457万元,从业人数1人,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资产总额少于5000万元,从业人数少于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为少于300万元),因此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你单位少共计申报缴纳印花税7,756.32元。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878.17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