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江春芳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春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02MA5L51048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西一路55-2、3、4、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3〕30022号
当事人共3个批次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分别是1.舒蕾奢养精油修护洗发露,外包装标示的生产企业为拜尔斯道夫日化(武汉)有限公司,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512号拜尔斯道夫工业园,生产许可证:鄂妆20160005,净含量400毫升,生产批号94210836H,限期使用日期2022.10.13,超过限用日期207天,数量3瓶,零售价28元/瓶,货值金额84元;2.蒂花之秀奢养修护洗发萃乳,外包装标示的制造商为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厂址:汕头市澄海区莲南工业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48,净含量400g,生产批号EM:26-3389,限期使用日期2023/05/05,超过限用日期3天,数量1瓶,零售价30元/瓶,货值金额30元;3.朵朵贝儿婴幼儿洗发沐浴露(二合一),外包装标示制造商:广州芭妍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168号,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89,净含量1kg,生产批号20320C21995,限用日期2023.03.20,超过限用日期49天,数量1瓶,零售价32元/瓶,货值金额32元。上述3个批次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146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制作产品销售记录,故无法调查清楚本案的违法所得。上述3个批次化妆品是当事人2021年8月10日和2021年12月1日从来宾市兴宾区腾达百货商行购进的,购进舒蕾奢养精油修护洗发露5瓶,进货价10元/瓶;购进蒂花之秀奢养修护洗发萃乳5瓶,进货价10元/瓶;购进朵朵贝儿婴幼儿洗发沐浴露(二合一)5瓶,购进价12元/瓶。由于当事人自身管理原因,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另查明,截至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能提供购进上述3个批次化妆品的购进票据、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能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同日,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本局认为2023年5月9日当事人在店内货架上陈列超过使用期限的舒蕾奢养精油修护洗发露等3个批次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能提供采购舒蕾奢养精油修护洗发露等3个批次化妆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1. 警告 ;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舒蕾奢养精油修护洗发露等3个批次的化妆品;
3.罚款4000元。
4000.00元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