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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盛鑫邦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爱胜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2MAB2KNWG5U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工业园区南北大道2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11
买卖合同纠纷
廊坊高华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盛鑫邦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李**,陈**
大城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27
(2025)冀1025民初43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廊坊高华建材有限公司
李志虎;陈爱胜;陕西盛鑫邦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大城县人民法院
2
2025-12-25
买卖合同纠纷
李**
陕西盛鑫邦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李志虎;陈爱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咸税稽罚〔2025〕28号
你单位通过上门推销原材料的业务员联系,在2022-2024年与安徽尧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6次采购合同,合计采购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245.08吨,合同总金额1724376元。货物由卖方负责送货上门。2022-2024年分10次向安徽尧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付款1804296元。你单位接收了安徽尧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2-2024年开具的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525996.48元,税额198379.52元,价税合计1724376.00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单》,安徽尧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其开的17份发票均已证实虚开。截止实施检查时,你单位对以上业务未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成本调增等账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2022-2024年取得的安徽尧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2022年你单位将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11969730、11969731、11969732、11987499、11987500)认证并申报抵扣税额57522.13元,2023年将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4912320、4912319、6454177、6454176、6653882、6653892)认证并申报抵扣税额70901.3元,2024年将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82606、82607、82608、82609、82610、82611)认证并申报抵扣税额69956.09元。由于以上发票已证实虚开,故应将抵扣的进项税额198379.52元全部转出并补缴增值税。 综上所述2022年11月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57522.12元,2023年5月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23420.7元,2023年8月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23627.79元,2023年9月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12286.73元,2023年10月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11566.09元,2024年2月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69956.09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98379.5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198379.52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1: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内容为已证实虚开发票份数及金额,用于证明上述发票已被上游已证实虚开。 证据2:购销合同和银行业务回单。 证据3:增值税申报表,内容为2022、2023、2024年度你单位增值税申报情况,用于证明你单位增值税申报明细。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11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438.05元,2023年5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585.52元,2023年8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590.69元,2023年9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307.17元,2023年10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89.15元,2024年2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748.9元,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4959.49元。 3.教育费附加方面 根据《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11月应补教育费附加862.83元,2023年5月应补教育费附加351.31元,2023年8月应补教育费附加354.42元,2023年9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84.3元,2023年10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73.49元,2024年2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049.34元,合计应补教育费附加2975.69 元。
处缴纳税款50%的罚款134627.98元。
134627.98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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