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恒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恒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3MA13QE9B9W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巴运物流园区办公大楼内一层东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市监罚字﹝2025﹞1号
你公司于2024年9月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时存在给7辆更换挂车车厢进行替检的重型自卸半挂车检验检测并通过的情况。2024年12月30日,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全额缴纳了罚款。
你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10倍罚款,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之规定。
-元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2
巴环(5)罚﹝2025﹞2号
蒙L37098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现象,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六、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序号(35)。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巴彦淖尔市恒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要求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2、处以没收其(环检费)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18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环境保护局
2025-05-16
3
乌前市监处罚﹝2023﹞156号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00)。
30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