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诚福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爱武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MA07C19X9P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12号增4-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9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南开市监处罚﹝2026﹞223号
经查,2024年11月15日,我局委托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武清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中药饮片通草(批号:230901063、生产日期:河北美康药业有限公司、产地:陕西)进行了抽检。2025年1月6日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武清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WNY-0120),对该批次中药饮片通草的检验结论为:本品按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的当事人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文件及检验合格报告、销售记录等证据显示,涉案批次通草(批次230901063)系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从河北美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单价874元/千克(0。847元/克),购进2000克,共计花费1748元。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以0。92元/克的单价售出336克,之后单价调整为的1。0488元/克,并且以该单价售出192克,故当事人共售出528克,总销售额是510。49元。现场发现当事人库存剩余的同批次通草数量为1472克。我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判定,当事人存在用中药饮片“绣球小通草”冒充中药饮片“通草”的嫌疑。故我局在剩余的同批次通草中抽取200克,委托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武清药品检验所依据《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中“绣球小通草”标准再次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涉案药品的【性状】【鉴别】符合绣球小通草的标准规定。综上,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使用230901063批次的中药饮片通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严禁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处理。2026年2月27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津开公(刑)不立字[2026]3103号),通知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移送的诚福堂中医门诊涉嫌销售假药案,该局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10。49元。本案货值为(510。49元+1。0488元/克×1472克)=2054。32元。
1。没收当事人违法使用的不合格通草1272克、2。没收违法所得510。49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