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蛟河市龙兴加油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凯注册资本:158.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MA0Y4RD73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蛟河市拉法街拉法村拉法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2
股权转让纠纷
郑**
蛟河市龙兴加油站有限公司
蛟河市人民法院
2
2025-07-02
(2025)吉0281民初1877号
股权转让纠纷
郑**
蛟河市龙兴加油站有限公司
蛟河市人民法院
3
2025-06-23
(2025)吉0281民初1877号
股权转让纠纷
郑**
蛟河市龙兴加油站有限公司
蛟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质处罚﹝2025﹞03002号
2024年10月19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执法人员同我局执法人员及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有5个成品油存储油罐,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存储油罐1、2、3、5号进行快速筛查,4号存储油罐未快速筛查,因液位仪显示数值体积为3563.79L,实际抽样快速筛查时无法抽取样品,是空罐。经快速筛查,样品名称:车用乙醇汽油,规格型号:92号,样品地点:3号罐,项目:其他含氧化合物,单位:%,参考值:[不大于0.5],筛查结果:1.5,单项判定:可疑。成品油质量安全快速筛查报告单检验结果为该样品按DB22/T3622-2013标准筛查可疑。于当日省厅执法人员对3号油罐成品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为:18944.57L,销售价格7.07元/L。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对3号存储油罐及连接3号存储油罐6号油枪进行现场先行登记保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吉市市监综质强制〔2024〕03001号)。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WPQH241919),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于当日提出申请“为恢复加油站的正常经营,故此申请贵局尽快将3号存储罐中油品抽走,解除对3号油罐及6号加油枪的查封”。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销售分公司去函,“关于先行处置不合格成品油的函(吉市市监〔2024〕53号)”。经双方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同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吉林销售分公司业务部人员吴柏霖于2024年11月5日将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3号油罐存储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用油泵抽入到中国石油昆仑物流吉林分公司负责运输油罐车中(空车已在蛟河市鑫磊对外检斤站进行检斤,皮重为16.25吨,有检斤票据)。在我局执法人员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销售分公司相关人员、加油站相关人员共同见证下,将3号油罐存储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用油泵抽入到负责运输油罐车中,直至抽不出油为止,随后,上述三方人员共同到蛟河市蛟河市鑫磊对外检斤站进行了检斤,检斤毛重量为22.48吨,有检斤票据,净重为6.23吨(8162L),油罐车司机姓名:付鑫野,由中国石油昆仑物流吉林分公司车牌号:吉AS9110油罐车司机将上述涉案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运输暂存至蛟河片区长虹加油站,油品数量6.23吨(8162L),待该批次油品炼厂正式接收后,做回收处理。经后期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5个存储油罐共连接1台液位仪,1台液位仪显示5个存储油罐的相关数值。液位仪生产厂家为:河南三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所述,液位仪在2024年10月15日由于新站镇停电,恢复供电后液位仪总重启就已经存在故障问题,显示数值不准确,因液位仪不是强检计量器具,也未进行过检修。当事人通过进销台账来确认进销油量。当事人后期提供生产厂家河南三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液位仪维修情况说明另附更换的探针现场照片及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蛟河市龙兴加油站有限公司的建设总平面布置图。图纸明示3号油罐设计容量为10立方米,汽油的密度为0.743,1吨汽油等于1345.89L。1立方米能装载1吨汽油。10立方米存储罐满载存放13458.9L汽油。当事人使用的液位仪显示的容积远远大于当事人在用3号存储油罐10立方米存储罐满载量。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的液位仪显示数值不准确,存在故障。货值金额以先行处置抽取的6.23吨(8162L)为准。2024年3月11日,蛟河市龙兴加油站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受到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市监综质处罚〔2024〕03004号”。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并处罚如下:1.没收6.3吨(8162L)成品油;2.罚款115410.68元。
115410.68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2
2
(蛟)应急罚﹝2024﹞J-01号
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25000.00元
蛟河市应急管理局(蛟河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08-15
3
吉市市监综质处罚﹝2024﹞0300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0日从山东京博新能源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9.14吨92#车用乙醇汽油(VIB)。发票含税金额为74363.04元,发票日期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时,涉案92#车用乙醇汽油(VIB)库存为4820.71L,销售价格为7.29元/L,购进单价为元6.18/L,至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时,该批次涉案油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当事人货值金额为35142.98元,获利5350.99元。因上述油品生产单位为山东京博新能源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该案违法线索已移送山东省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1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同省质检院检验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3号罐6号加油枪)进行了快速检验筛查,同日执法人员对上述油品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为4820.71L。2023年12月7日,本局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经查涉案92#车用乙醇汽油(VIB)库存为4820.71L,销售价格为7.29元/L,购进单价为元6.18/L,至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时,该批次涉案油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当事人货值金额为35142.98元,获利5350.99元。因上述油品生产单位为山东京博新能源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该案违法线索已移送山东省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罚如下:1.罚款35142.98元;2.没收违法所得5350.99元。(罚没共计人民币40493.97元。
35142.98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