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华堂鲜生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前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8MA5YYNRW9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解放街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01
(2022)渝02民终2775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x**
巫溪县华堂鲜生超市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1-01
(2022)渝02民终2775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谭**
巫溪县华堂鲜生超市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8-08
(2022)渝0238民初1735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谭**
巫溪县华堂鲜生超市
巫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7
2022-08-11
(2022)渝0238民初1735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谭**与巫溪县华堂鲜生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3619.2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巫溪市监处罚〔2024〕99号
巫溪县华堂鲜生超市于2018年6月22日登记注册,在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人民街3号经营超市,于2020年11月26日变更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解放街18号经营。主要经营蔬菜,水果,肉类,食品,百货零售。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在巫溪县谭庚鲜肉店购进5鲜鸡肉,进价为40元,合计200元,在其营业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49.6元。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鸡肉;进行了抽检,样品数量2.496,当场支付货款123.80元。2024年5月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关于当事人所销售的;鸡肉;的检验报告(:2402813),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截止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2402813)时,该批次鸡肉已销售完,故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49.65=24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48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鸡肉时,依法查验保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未查验并保存该批次鸡肉的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明,构成了未完整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8元;3.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2
渝巫溪市监处字(2023)42号
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鲫鱼”进行了抽检,店长周传碧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封样通过超市收银系统进行付费。2023年3月28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No:C23SC00288),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4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无法提供鲫鱼进货台账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