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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双鹿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忠华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7Y34U1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兴国路518号3幢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45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男衫和女衫,货值金额1100元。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二、处罚款人民币253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合计3630元,上缴国库。
253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2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23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女衫(货号:006-B-8,货号:159-9528)、不合格男衫(货号:050-5200)货值金额合计460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605元;二、处罚款人民币921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合计13815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605元;二、处罚款人民币921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合计13815元,上缴国库。
921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9-07-01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8-07-04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17-07-05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