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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荷家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高法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2D8THY1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五泄镇十四都村狮象自然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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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3﹞89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诸暨市荷家餐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案发,本局于2023年09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诸暨市荷家餐饮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以11元/瓶的价格购入“壹圣灯笼辣椒酱”1瓶,其生产商为海南一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6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700克\瓶,剩余400克,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购入上述“壹圣灯笼辣椒酱”后,在其位于诸暨市五泄镇十四都村狮象自然村的经营场所作为酸汤肥牛的原料进行使用,于2023年09月06日被本局查获。截止查获时止,已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壹圣灯笼辣椒酱”,作为食品原料烹制酸汤肥牛3份,销售价每份38元,货值金额计114元。上述过期辣椒酱剩余还有400克未使用,按进货价格11元计算,货值金额6.3元,以上共计货值金额120.3元,违法所得114元。在本局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对剩余超过保质期食品当场自行主动予以销毁。另查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140平方米。<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4元;2、罚款6000元。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4元;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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