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浩源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党占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341866551XJ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城章华台路中段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03
(2021)豫16民终5711号
合同纠纷
于**
商水县浩源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商水县城市管理局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6-11
(2021)豫1623民初1314号
合同纠纷
于**
商水县自来水公司
商水县人民法院
3
2021-03-24
(2021)豫1623民初1314号
合同纠纷
x**
商水县自来水公司
商水县人民法院
4
2021-03-24
(2021)豫1623民初1314号
合同纠纷
于**
商水县自来水公司
商水县人民法院
5
2021-03-24
合同纠纷
于**
商水县自来水公司
商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04
2021-05-21
(2021)豫行终305号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商水县上善水务有限公司、商水县人民政府、商水县自来水公司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商市监处罚﹝2026﹞249号
2026 年1月20日,我局新城办一所执法人员对由当事人负责供水的商水县阳硕小区居民使用的水表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有97户居民使用的通径为DN20水表存在无首次强制检定标识和超过检定周期未按规定轮换问题,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水表的强制检定合格证。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水表是用于贸易结算,属于生活用水表,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序号10“水表”所规定的强检方式,生活用水表需要进行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饮用冷水水表》7.5.1a)的规定,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经查明,涉案97块水表都是2018年6月份安装使用的生活用水表,已超过规定的 6 年使用期限。至案发时止,上述水表自安装使用以来既未进行过检定,也未按规定实施轮换。构成了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和超过检定周期未按规定轮换水表的行为。 当事人在自来水供应时使用上述未经强制检定和到期未及时轮换的水表,由于没有发现在供水过程中存在跑慢现象,在用水过程中无法核算实际误差,故无法计算使用上述未经强制检定和到期未及时轮换的水表的利润,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罚款19400元。
19400.00元
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2
商市监处罚〔2025〕454号
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周市监办【2025】51号文,来到商水县浩源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价格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收取学校水费(学校用水共计29200吨,共计106580元。应收水费1.5元/吨,污水处理费用0.85元/吨,水资源税0.35元/吨,合计2.7元/吨;实收水费2.05元/吨,污水处理费用1.2元/吨,水资源税0.4元/吨,合计3.65元/吨;超收水费0.55元/吨,污水处理费用及水资源税属于代收无法退还,超收水费总金额16060元)的过程中未按规定执行豫发改价管【2007】1609号文: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未按居民用水价格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060元;3、罚款16060元。
16060.00元
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