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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凤玲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凤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2MA5M1JGG6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北街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武市监处罚〔2025〕2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16日以12元/盒的价格从供货商“武鸣县连喜百货批发部”购进6盒无中文标签的产品放在超市内销售,销售价格为18元/盒。该产品盒子外包装上标注有:saigon(scc);MFG:14062023-023;EXP:14062027等外文标识,没有标注有其他中文标识,该超市称该产品是越南西贡香水。该超市提供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能提供该产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涉案货值金额合计90元,截止案发日货架上还剩5盒,因当事人销售了1盒,故违法所得为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0日对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凤玲百货超市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且未按法定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6元; 3.罚款2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2006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