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宏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水根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5MAD7FP3T3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湖东区开元大道东侧老修理厂6-13车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永市监处罚〔2025〕82号
2025年7月28日,在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5年“一业一查”综合双随机监管联合事项清单及抽查计划中,现场检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1.车间入口限速标志错误,平板线无限速标识;2.标准查新记录缺GB11564-2024;3.平板式制动仪(编号:HPZS-3S)的4个板称重误差超说明书限制;4.质量手册名单中引车员杨志刚,提供的驾驶证准驾车型C1的初次领证日期为2023年9月12日;5.报告单编号:250724360001N0938135-1的外检视频未见检验发动机号码、应急停车附件项目等5个问题(九江市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表),该行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的规定。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办案人员于8月14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该案件基本调查清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4日对赣G7680S蓝牌小型汽车进行上线检测时,缺少国家标准GB38900《机动车安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所规定的“4 检验项目”中的表1序号2检测项目“车辆唯一性检查”的发动机号码检查项目和表1序号5检测项目“安全装置检查”的应急停车附件检查项目,该行为减少了国家标准GB38900《机动车安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4检验项目的“车辆唯一性和安全装置”两个检查项目。上述检查问题当事人已在7月份全部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佐证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永修宏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减少了国家标准GB38900《机动车安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4检验项目”规定应当检验的项目行为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的情形,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8日《九江市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表》和现场检查记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进行调查经过的事实;
4、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对赣G7680S蓝牌小型汽车进行上线检测视频和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单编号:250724360001N0938135-1)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国家标准GB38900《机动车安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所规定的“4 检验项目”进行检测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平台查询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截至立案调查前并未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针对检查的问题已经进行整改的事实。
以上事实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综上,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