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华研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乔志鑫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5680959273Q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35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0
(2025)沪0105民初15312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华研医院有限公司
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9
(2025)沪0105民初15312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华研医院有限公司
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2
(2025)沪0105民初486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韩*
上海新科脑康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4
2024-11-20
(2024)沪0105民初24588号
劳动合同纠纷
袁**
上海新科脑康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5
2024-11-11
(2024)沪0105民初24588号
劳动合同纠纷
袁**
上海新科脑康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6
2023-12-04
(2023)沪0105民初2494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上海新科脑康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7
2023-02-24
(2022)沪0104民初2323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新科脑康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8
2023-02-24
(2022)沪0104民初2323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新科脑康医院有限公司
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7
2023-02-10
(2022)沪0104民初2323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科脑康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长处〔2026〕052025001508号
经查,当事人于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355号开设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于美团及大众点评平台上经营店铺“上海华研医院-皮肤科”、“上海华研白癜风医院”,并于小红书平台运营账号“上海华研皮肤病医院体检中心”。当事人存在下述违法行为: 1、当事人于其经营的美团及大众点评平台店铺“上海华研医院-皮肤科”中销售其医疗项目“单侧/狐臭腋臭去除”。当事人在上述项目详情页面中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包含“签约祛臭、签约保障、签约放心”的表述,对其医疗项目的安全性进行保证性断言。 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了上述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2025年8月18日,当事人自行下架上述项目,已完成整改。 2、当事人于其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355号的经营场所外墙张贴广告,并对外公开展示广告内容。广告中存在“荣获4项国际专利,30项国家专利”的表述,宣传当事人使用的医学技术,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当事人提供了其使用的医学技术拥有的4项国际专利及30项国家专利证书。 上述外墙广告系当事人委托上海嘉圆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1,550元。2025年8月7日,当事人委托上海嘉圆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上述外墙广告,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将上述外墙广告撤下,已完成整改。 3、当事人于其大众点评平台经营的店铺“上海华研白癜风医院”中销售其项目“白癜风福利|优惠专享5个308光斑(限初诊)”,并于其项目详情页面中存在“与国产308光疗相比,1次照射效果>国产308照射效果20次+”的表述。当事人的上述表述系宣传其使用的“准分子激光治疗机”,其宣传表述无相关依据,为虚假宣传。 2025年5月,当事人上架上述项目并在项目详情页面中进行涉案宣传。2025年9月29日,当事人删去涉案宣传表述,已完成整改。自上架至整改完成,当事人共销售上述项目4单,销售总额人民币40元。 4、当事人于其运营的小红书账号“上海华研皮肤病医院体检中心”,发布帖子“被问爆的美国308激光!在上海就能安排啦”,其中有“美国308准分子激光”、“现2元预约五个进口308光斑体验”的表述,宣传当事人的医疗项目。 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具有营销性、媒介性、受众不特定性,且宣传其医疗项目,属于医疗广告。2025年11月,当事人委托市北区昊励志批发部设计、制作、发布了上述广告,广告费用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的上述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2025年11月24日,当事人删除上述帖子,已完成整改。
罚款1.0000万元,罚款1.0000万元
10000.00元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