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盛仁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廉子晨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131677116X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第5幢0单元2808-281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2〕2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8日在微信公众号“吉林省盛仁药业有限公司”上发布文章,标题为“弘辅堂控销事业部”,含有药品广告:1、“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国药准字:H23022820)”,广告内容含有“止牙痛最好最快的产品”。此药品为处方药,说明书标示适应症:用于急性智齿冠周炎、局部牙槽脓肿、牙髓炎、根尖周炎等。2、阿托伐他汀钙片(国药准字:H20213068),广告内容含有“年销售过亿的产品”。此药品为处方药。当事人于2022年8月23日购进此药品,并开始销售,至本局调查之日,销售量及销售金额均不过亿,非当事人年销售过亿产品,也非生产厂家年销售过亿产品,无任何年销售过亿相关证明。
当事人从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购进“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国药准字:H23022820)303812盒,从辽宁鑫善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国药准字:H20213068)”82230盒,均能提供随货通行单药品、经销商及厂家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不能提供药品广告审查文件,且宣传内容与说明书不一致。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14日新注册公众号,名称为“吉林省盛仁药业有限公司”,账号主体:吉林省盛仁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31677116X7。自注册时至2022年9月18日,该公众号一直未使用。2022年9月18日,当事人委托个人张洪艳制作上述微信公众号文章“弘辅堂控销事业部”,并上传至公众号上,广告制作费用1200元。至2022年9月27日本局接到投诉,阅读量46,且未经公众号售卖药品,无互联网销售,均为业务员线下上门推广销售,故因虚假广告违法所得为0元。我局执法人员试图联系广告制作人张洪艳(联系电话19990576551),电话未拨通,无法取得联系。
经调查,吉林省盛仁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二节47较轻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3-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