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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昌恒塑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成尚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93M869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西江乡五星村二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8
(2025)鄂09民终116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路支公司
湖北昌恒塑业有限公司,肖**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1-12
(2024)鄂0984民初600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肖**
湖北昌恒塑业有限公司
汉川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11
2025-06-16
(2025)鄂09民终116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路支公司与肖**、湖北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49131.62元
民事案件
2
2020-04-22
2019-08-06
(2019)鄂0984行审84号
汉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北**塑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320号
现已查明: (一)涉案主体信息: 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04月16日,法定代表人:成尚军,住所:汉川市西江乡五星村二组。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类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 (二)涉案特种设备信息: 1、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基本信息: 设备品种:电动单梁起重机;规格型号:LDA5-26.7A3;工作级别:A3;起重量:5t;跨度:26.7m;起升速度:8m/min;产品编号:180911993;制造日期:2018年10月;起升高度:6米;制造单位: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上述涉案起重机属《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中代码4170对应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为法定特种设备。 2、涉案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储气罐;产品编号:200545;压力容器类别:一类,制造日期:2020年11月,设计压力:1.05MPa,最高允许工作压力:1.0MPa,设计温度:150℃;容积:1.5m3 ,工作介质:空气、氮气;设备代码:21703405820200545。上述涉案储气罐属于《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中代码2170所指的“第一类压力容器”,依法须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范畴。 3、涉案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30;配置号:Q9K;额定起重量:3000kg;出厂编号:020309N5626,自重:4435kg;执照许可证号:TS2510611-2017;制造日期:2017年8月2日;特种设备代码:511010611201703209;生产厂商:安徽合力安徽好运机械有限公司。上述涉案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中代码5110所指的“叉车”,依法须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范畴。 (三)违法事实: 当事人系上述设备的产权所有人与实际使用单位,其违法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安装1台产品编号180911993的电动单梁起重机,该设备于2018年11月9日完成首次定期检验,同年11月底投入使用。定期(首次)检验报告载明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11月。检验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未向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未取得有效定期检验合格报告。自2020年12月起至2026年5月14日检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定期检验手续、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了该设备。 2、2022年5月,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安装1台产品编号200545的空气储罐,并于同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相关规定,该设备需在投用后 三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该设备投入使用满三年后未依法开展首次定期检验,至2026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设备仍处于违法使用状态。 3、2023年5月,当事人购入一台出厂编号为020309N5626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并在其场所内投入使用。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相关要求,该叉车首次投入使用前须进行首次检验。当事人未依法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自投用之时起至2026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设备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被违法使用。 (四)整改情况 针对涉案特种设备,当事人已联系原厂补办遗失的出厂资料,其中桥式起重机资料已补齐并提交检验申请,叉车资料正在补办中,待申报检验;当事人已采购全新简单压力容器用于替换涉案储气罐。目前,全部涉案特种设备均处于查封状态。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0元 。
6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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