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鑫怡源纯净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金春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7316423886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梅县蔡山镇兰桥村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32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故当事人获违法所得共计14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2元;2.罚款30000元;共计罚没款30142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