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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大双超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少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1MA821UTQ81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小北涧沽村北一区4排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宁市监大处罚〔2024〕14号
原味玉辉牌酒神花生3袋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货架待售。上述商品超过保质期后,除认定向投诉人以6元/袋的价格售出1袋外,未向其他人售出。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为0.8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玉辉牌酒神花生3袋; 2.没收违法所得0.8元; 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2
津宁市监大处罚〔2023〕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较小,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莫小仙?麻辣牛肉自热火锅1盒;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宋永波牌纯手工香辣五仁酱6瓶;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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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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