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康利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锴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563917090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经济开发区梧桐公馆一期8幢110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4〕21号
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世纪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长春市民康利大药房法人授权委托人:王爽(身份证号:220281199508241042)进行询问,经询问,长春市民康利大药房于2022年12月8日自吉林省紫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由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3g*12袋/盒的药品“碳酸钙D3颗粒”(批号:W20220666),购进数量65盒,购进价格20元/盒,购进金额共计65盒×20元=1300元,最后一次销售该药品日期为2023年06月30日,共销售17盒,销售价格为40元/盒,违法所得共计17盒×40元=680元,王爽亲属自用16盒,自用该药品收费0元,2023年7月10日退回至上游供应商吉林省紫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32盒,退回单价为20元/盒,退回药品金额共计32盒×20元=640元。截至检查时当事人已无该批次不合格药品。王爽陈述当时购进和销售由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3g*12袋/盒的药品“碳酸钙D3颗粒”(批号:W20220666)时,长春市民康利大药房并不知道该药品为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当事人已于2023年7月5日张贴召回通知单,截至目前无人退回该药品。当事人对询问调查情况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680.00 元。
68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