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鑫一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国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CNB6Y3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城南路677弄6号13幢207室(仅限办公使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16
2023-09-15
(2023)浙0305执471号
民事
温州鑫一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税二稽罚﹝2024﹞57号
违法事实: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处罚决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处0.7倍罚款计776790.94元,对对外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57816元
对少缴企业所得税处0.7倍罚款计776790.94元,对对外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57816元
826790.94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