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沐源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英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MA7BNNUY7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三环与亚泰大街交汇南熙府小区10栋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药稽处罚〔2026〕1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身体原因,需要长期服用“脯氨酸恒格列净片”药品,故其于2025年7月26日从药房网零售药店“百富达(沈阳)大药房有限公司”处购进了5盒江苏恒瑞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250227JA的“脯氨酸恒格列净片”药品,购进价格为43.90元/盒。上述药品购进后,店员将其中一盒药品通过医保系统销售给顾客(药品追溯码:#84059430209807592477,销售时间:2025年8月30日19:56:06),销售价格为65.00元/盒,合计销售金额为65.00元,除这盒药品外的其它四盒上述药品均被其个人服用。现场检查调取了该单位电脑系统中其它非涉案批号“脯氨酸恒格列净片”药品的购销记录,当事人能够提供“随货同行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本案货值金额为65.00元,违法所得为65.00元。
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拟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
2.处罚款3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30065.00元。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