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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南峰石化服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德一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22MA6PQPH25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混镇城子九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一稽罚﹝2024﹞9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因你单位2021年至2023年期间部分税款属期有多缴税款共计15,736.74元(其中增值税14,987.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49.38元),因此将少缴的税款537,575.00元(其中增值税511,976.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598.78元)扣减多缴税款15,736.74元(其中增值税14,987.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49.38元)后的余额521,838.26元(其中增值税496,988.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849.40元)定性为偷税,对偷税行为应予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在检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551,640.71元(增值税527,241.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399.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类第37项违法行为第一档裁量标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521,838.2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260,919.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60919.13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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