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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蒸蒸粮知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胜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MAAK3GLR8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林东蒿芝转运站仓库(贵阳市乌当区国粮购销有限公司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处[2023]4217号
一、贵州蒸蒸粮知食品有限公司一年内三次被处罚的涉案产品情况如下: 1、贵州蒸蒸粮知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3月11日生产的食品“酥饼(芝麻味)”,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在遵义市播州区合力惠民商贸有限公司抽样,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230105466号),上述批次食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288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上述批次食品“酥饼(芝麻味)”,共计生产108盒(规格:375g/盒),销售价格为5元每盒,违法所得共计540元,货值金额540元。 2、贵州蒸蒸粮知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3月4日生产的食品“酥饼(绿豆味)”和2023年3月25日生产的食品“酥饼(板栗味)”,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食安2023-05-8094”“No:食安2023-05-8095”),上述两个批次食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 论为不合格。该公司上述批次食品“酥饼(绿豆味)”,共计生产40箱,违法所得共计120元,货值金额930元;该公司上述批次食品“酥饼(板栗味)”,共计生产75箱,违法所得共计160元,货值金额1240元。 3、贵州蒸蒸粮知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13日生产的食品“荞酥”,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在贵阳白云欧世华联超市(青杠林店)(另案处理)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63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生产上述批次食品“荞酥”22箱,13斤/箱,共计286斤。2023年5月24日全部销售给贵州弘升商贸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销售价格为78元/箱,销售收入共计1716元,货值金额1716元,违法所得1716元。 二、该公司生产涉案批次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的情况如下: 1、该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4、3月11日、3月25日生产的上述涉案批次食品“酥饼(绿豆味)”“酥饼(芝麻味)”“酥饼(板栗味)”均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 2、该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生产的上述涉案批次食品“荞酥”未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 三、该公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调查情况如下: 2023年4月25日,该公司收到我局送达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230105466号)后,对其2023年3月11日生产的食品“酥饼(芝麻味)”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但称未添加苯甲酸及其钠盐。该公司积极查找原因,立即与检验机构联系沟通。2023年5月9日,贵州蒸蒸粮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标示生产者:南通奥凯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规格:1kg/
责令停产停业#
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2
筑市监处﹝2023﹞4180号
一、2023年5月13日,贵州蒸蒸粮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荞酥”22箱,13斤/箱,共计286斤。 二、该公司生产的荞酥是用小麦粉、苦荞粉、白砂糖、大豆油、棕榈油、玉米淀粉、花生仁、芝麻和麦芽糖按比例混合,再加入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碳酸氢钠和磷脂,然后加饮用水搅拌,制作成形,然后放入自动烤锅中进行烘烤,烘烤完成,然后再进行冷却,冷却后进行包装。 三、该公司共计生产上述批次食品“荞酥”22箱(共计286斤)。2023年5月24日全部销售给贵州弘升商贸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销售价格为78元/箱,销售收入共计1716元,货值金额1716元,违法所得1716元。 四、该公司收到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后,立即对该批次食品进行了召回,截止目前,该公司未能召回到上述批次食品。该公司上述批次食品无库存。 五、该公司2023年3月11日生产的食品“酥饼(芝麻味)”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生产日期:2022年7月23日)790g;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ZJ23520000690234800)。证明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荞酥”(生产日期:2023年5月13日)的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 2.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10103230149610WT1)复印件。证明当事人2023年5月13日生产的食品“荞酥”,经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2023年4月25日的《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贵州蒸蒸粮知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13日生产食品“荞酥”(标示生产日期:2023年5月13日)的情况; 4.《关键控制点(配料/投料)记录》等生产记录复印件。证明该公司2023年5月13日生产荞酥的情况; 5.《出库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荞酥”的数量和金额情况; 6.《召回通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的情况; 7.《委托检验协议书》《收取复检检测费用的通知》《贵阳银行回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情况; 8.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市监罚〔2023〕4128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2023年7月17日被我局处罚的情况; 9.贵州蒸蒸粮知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张闯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刘志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罚款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85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3
观市监处罚﹝2023﹞222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酥饼(绿豆味)、酥饼(板栗味)(批次分别为2023-03-04、2023-03-25)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予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酥饼(绿豆味)、酥饼(板栗味)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为“脱氢乙酸钠”,未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造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自查分析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造成,并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送至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HZ-W23050594)显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检测结果为799g/kg。上述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包装标识未见有“苯甲酸及其钠盐”成分,当事人在购进该产品时收集了供货方资质、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当事人共购买了5包,因为生产场所搬迁,丢了3包,剩余的2包用于生产,生产的批次有2023-3-4、2023-3-6、2023-3-9、2023-3-11、2023-3-25,其中生产批次2023-3-4、2023-3-11和2023-3-25经过检验不合格。不合格产品酥饼(芝麻味)(批次为2023-3-11)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处理完毕,该批不合格产品酥饼(芝麻味)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共10克,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这事中扣押了790g,当事人送检用了200克(这1包全部用完)。2023-3-4、2023-3-6、2023-3-9、2023-3-25,最后1包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用于生产总共用了40g,剩下的960g我局予以扣押。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酥饼(绿豆味)共生产40箱,召回10箱,每箱3kg,生产成本27元/箱,售价为31元/箱,故货值金额930元,违法所得为120元;酥饼(板栗味)生产75箱,召回35箱,生产成本27元/箱,售价为31元/箱,故货值金额1240元,违法所得为160元;综上,酥饼(绿豆味)、酥饼(板栗味)货值金额共计2325元+1240元=3565元,违法所得共120元+160元=280元。
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4
筑市监处﹝2023﹞4128号
一、2023年3月9日,该公司接到下游客户贵州金世源贸易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的订单,订购“酥饼(芝麻味)”共计6件。该公司接到订单后根据顾客的需求进行了生产,3月11日完成生产,并向客户发货。 二、该公司生产的酥饼是由饼皮和馅料组成,在生产上述芝麻味酥饼时,饼皮和馅料是用小麦粉、白砂糖、大豆油和葡萄糖粉按比例混合,再加入酵母、小苏打和泡打粉,然后加水搅拌,制成面团备用。馅料的制作是按比例取制好备用的面团,将原材料混合到面团中,再加入脱氢乙酸钠和丙酸钙搅拌,之后再用制好备用的面团制作饼皮,将馅料包入饼皮,然后放入自动烤锅中烘烤11分钟,冷却后包装完成。 三、该公司生产上述批次食品“酥饼(芝麻味)”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是吕春秋于2022年10月18日从拼多多平台商户“康达食化”购买的。 四、吕春秋于2021年7月5日在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开办息烽鑫麦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吕春秋称此公司现已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已提交注销申请。2023年3月吕春秋到贵州蒸蒸粮知食品有限公司担任厂长一职。 五、吕春秋在购买上述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时,查看了该商户在拼多多平台上传的证照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是92371302MA94RTXT0C,企业名称是临沂市兰山区捷讯百货商店,法定代表人是徐文杰;《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08月30日。确定该商户的资质证照后,吕春秋下单购买了5袋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总价是110元,付款的时候有满减优惠3元,实付107元。 四、2022年10月28日,韵达快递将上述5袋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送达息烽鑫麦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平台商户还提供了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证照和该批产品的检测报告单照片。吕春秋核对订单确认无误后签收,然后放到仓库,用于制作其公司生产产品,其中4袋已在息烽鑫麦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完毕。 六、该公司称:2023年3月,吕春秋到贵州蒸蒸粮知食品有限公司担任厂长时,因该厂当时生产产品急需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吕春秋想到息烽鑫麦源有限责任公司还剩余一袋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就将剩余的这袋拿到该公司进行了使用,一共使用了10g,没有用于其他批次或口味的产品。该公司在查找造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原因时,委托检验机构检验时使用了200g,剩余790g。 七、该公司共计生产上述批次食品“酥饼(芝麻味)”6件(108盒)。生产完成后全部销售给贵州金世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5元每盒,销售收入共计540元,货值金额540元,违法所得540元。 八、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下游企业配合召回了13盒(已于2023年5月12日在贵州金世源贸易有限公司被我局扣押)。 九、我局已将该公司使用的上述批次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存在问题的相关情况通报临沂市、南通市市场监管部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230105466号)。证明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酥饼(芝麻味)”的事实; 2.2023年4月25日的《现场笔录》和现
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5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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