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盘中餐供应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豪豪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070960007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钱江农场(杭州兰萌艺术时装有限公司工业附属房1层001室)(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6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神谷米业有限公司
杭州盘中餐供应链有限公司,徐*,杭州秋实农产品有限公司,张**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6
(2025)浙0109民初5023号
侵权责任纠纷
浙江盘中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王**,常州汇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12-26
(2024)苏1084民初748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老娘舅百货商行,杭州盘中餐供应链有限公司,扬州振扬米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阿毛粮油商行
高邮市人民法院
4
2024-12-03
(2024)浙0109民初1801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
扬州振扬米业有限公司,杭州盘中餐供应链有限公司,杭州杭德粮油有限公司,杭州稻状元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09-27
(2024)浙0110民初764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盘中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回头客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东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兴化市四季香米业有限公司,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来**,深圳优选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老娘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6
2024-04-16
(2024)浙0109民初457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华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盘中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7
2024-03-12
(2024)苏12民初2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
海宁市大多市商贸有限公司,兴化市四季香米业有限公司,浙江盘中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3-12
(2024)苏12民初1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
兴化市四季香米业有限公司,浙江盘中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海宁市硖石佳敏副食商店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3-12
(2024)苏12民初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
杭州江南食品市场刘同明食品商行,兴化市四季香米业有限公司,浙江盘中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03-12
(2024)苏12民初1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
杨**,兴化市四季香米业有限公司,浙江盘中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康粮粮油批发部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9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神谷米业有限公司
杭州秋实农产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3-22
2016-03-22
(2016)浙0104执602号
杭州盘中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朴树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82271.00元
执行案件
2
2015-11-18
2015-11-18
(2015)杭江民初字第1740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盘中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朴树服装有限公司、葛**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154.00元
民事案件
3
2015-11-18
2015-11-18
(2015)杭江民初字第1740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盘中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朴树服装有限公司、葛**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15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591号
经查明:2024年06月06日,当事人名称由浙江盘中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杭州盘中餐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涉香稻米包装标签标有“钱塘老娘舅香稻米?”“净含量10kg”“产品名称:大米(粳米)”“执行标准:GB/T1354”“生产日期:见喷码或合格证”“保质期:6个月(常温下)”“经销商:浙江盘中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商:扬州某某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12/23”等信息。
2026年2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电话联系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其表示委托扬州某某有限公司加工一款大米,后经确认,即为被举报案涉香稻米。杨某通过微信提供了案涉批次香稻米的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发货明细、召回记录及召回说明,显示:案涉批次香稻米共生产100袋,从扬州某某有限公司直接发货到“杭州杭德”,售价2.15元/斤,总销售额4300元,事发后召回案涉产品98袋。杨某提供一手写情况说明,表示其口头委托扬州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稻米,因公司名称变更前,大米生产公司已批量印制包装袋,并已投入部分产品使用,名称变更后,大米生产单位未能全面完成旧包装袋的清理与更换,导致案涉大米在市场流通。“因著作权、版权法律不稳定,所以没有获利。”
针对杨某所述情况及提供材料,经向扬州某某有限公司所在地市监局协查,复函如下:
一、杭州盘中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扬州某某有限公司生产案涉“钱塘老娘舅香稻米”仅为口头委托,没有纸质委托合同/协议;
二、委托关系中,未发现当事人与扬州某某有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无证据证明双方进行分摊利润;
三、扬州某某有限公司提供的被举报批次香稻米生产、销售、召回材料均属实;
四、除被举报批次香稻米(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3日)外,未发现扬州某某有限公司生产其他批次旧日包装香稻米。
2026年4月10日,杨某前来配合询问调查,其表示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均为其本人,在注册住所经营。杨某否认当事人与扬州某某有限公司系委托生产关系,为许可版权关系,即将“钱塘老娘舅”包装版权许可给扬州某某有限公司使用,许可版权使用是在2024年06月06日后,口头许可,许可时提供给扬州某某有限公司的是杭州盘中餐供应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不是浙江盘中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扬州某某有限公司承认案涉香稻米印刷错误及销售与当事人无关。杨某提供了“钱塘老娘舅”作品登记材料及扬州某某有限公司所作情况说明,未能提供其他许可使用证明材料。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先前提供的口头委托关系说明、案涉产品相关生产材料等证据已闭环,且为一手、原始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当事人委托生产案涉香稻米100袋,货值4300元,当事人未获利。
当事人名称变更后,委托生产的香稻米未及时更改标签中名称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案涉产品,未获利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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