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张明蔬菜水果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凤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2MA7N451TX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四平市双辽市郑家屯街大市场N040号商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5〕7号
经查,双辽市张明蔬菜水果商店于2024年10月15日从四平市铁东区黄家姜蒜批发行购进姜2件,10斤/件,购进价格50.00元/件,购进金额共计100.00元。于2024年10月16日销售给双辽市金库果蔬商店10斤,销售金额75.00元。剩余10斤销售给其他顾客了,零售价格为10.00元/斤,合计销售金额为175.00元。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向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案件线索移送函及协助调查函。2024年12月25日收到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四平市铁东区黄家姜蒜批发行向双辽市张明蔬菜水果商店销售姜的情况属实。
2024年10月17日,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双辽市金库果蔬商店经营的姜进行抽检。2024年11月8日,承检单位出具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双辽市金库果蔬商店于2024年10月16日从双辽市张明蔬菜水果商店购进的。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BGSP2425173)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双辽市张明蔬菜水果商店,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同批次姜。同时,对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姜的行为,我局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接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因零售不知销售对象,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13日,当事人采取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对涉案姜进行召回,在召回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当事人向我局出具了召回情况说明。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向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案件线索移送函及协助调查函。2024年12月25日收到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四平市铁东区黄家姜蒜批发行向双辽市张明蔬菜水果商店销售姜的情况属实。
经查,双辽市张明蔬菜水果商店于2024年10月15日从四平市铁东区黄家姜蒜批发行购进姜2件,10斤/件,购进价格50.00元/件,购进金额共计100.00元。于2024年10月16日销售给双辽市金库果蔬商店10斤,销售金额75.00元。剩余10斤销售给其他顾客了,零售价格为10.00元/斤,合计销售金额为175.00元。
双辽市张明蔬菜水果商店经营农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