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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王山农贸市场张思明蔬菜摊位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思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40193MA6TAKCN84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罗布林卡路药王山农贸市场蔬菜摊位(4个)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1
(2026)藏0102民初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药王山农贸市场张思明蔬菜摊位
刘*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4
(2026)藏0102民初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药王山农贸市场张思明蔬菜摊位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关市监处字[2025]2025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的韭菜从堆龙的名称为“蔬菜批发二区摊位414号”处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0斤,每斤2.5元,共计25元。当事人能提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转账记录。截止案发,已全部销售完了,销售价是5元/斤,共计销售价格为50元。经计算,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为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检验报告》编号为“CCICCJ25041119”1份,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和转账记录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购进产品情况; 6、执法人在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提供人及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