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穴市居杠南泉板材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铭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EPYNP7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梅川镇王贵村(南泉广场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4〕181号
2024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蒸汽锅炉(型号:DZH2-1,25-SCI)未经定期检验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当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武市监特令[2024]第1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27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2024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发现该蒸汽锅炉在未经检验和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情况下,仍继续在使用。经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从河南以11万/台的价格购进上述型号的蒸汽锅炉并投入使用。至2024年4月16日,该锅炉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经检验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蒸汽锅炉,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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