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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乔派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克进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072887181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平阳县滨海新区新滨路14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53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浙江乔派服饰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阳县滨海新区新滨路142号公司内部开设食堂,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食堂就餐人数为64人。当事人食堂自2023年05月02日开设起,至2023年05月09日上午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已无证经营8天,违法货值金额为2604元,违法所得为260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604元并处以罚款13020元,两项合计15624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604元并处以罚款13020元,两项合计15624元,上缴财政。
1302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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