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桂兴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书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HY0PWX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新龙场镇冬瓜林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4
(2022)黔2322民初47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兴仁市桂兴煤业有限公司
杨**
兴仁县人民法院
2
2022-03-14
(2022)黔2322民初47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兴仁市桂兴煤业有限公司
杨**
兴仁市人民法院
3
2022-02-24
(2021)黔2322民初542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兴仁市桂兴煤业有限公司
郎**
兴仁市人民法院
4
2022-01-26
(2021)黔2322民初542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兴仁市桂兴煤业有限公司
郎**
兴仁市人民法院
5
2021-11-29
(2021)黔23民终3345号
劳动争议
毛**,兴仁市桂兴煤业有限公司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7-07
(2021)黔2322民初2844号
劳动争议
兴仁市桂兴煤业有限公司
毛**
兴仁市人民法院
7
2021-05-26
(2021)黔2322民初205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吴*
兴仁市桂兴煤业有限公司
兴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30
2021-06-11
(2021)黔2322民初205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吴*与兴仁市桂兴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06
2021-04-07
(2021)鲁0811民初49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兴仁市桂兴煤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九天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黔西南州﹞煤监管罚﹝2026﹞05号
1.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检查柴油机单轨吊车保护检查及试验记录发现煤矿2026年2月至今未每周、每月对离心程放器速度保护、制动阀进行检测;(2)检查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试验记录发现煤矿2026年2月至今未每月对减速器油温保护以及过流、过压、欠压保护进行检测维护;(3)检查主运输二部带式输送机巡回检查及检修记录发现煤矿2026年2月至今未每月对启动开关及电机进行完好性检测;(4)现场测试发现219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安设的应急广播系统存在故障,不能发出清晰的应急指令。2.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二采区运输下山变坡点上下10m段柴油机单轨吊车轨道被淋水侵蚀,煤矿未采取防淋水侵蚀措施;(2)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未配备消防车辆。
予以兴仁市桂兴煤业有限公司桂兴煤矿作出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能源局
2026-05-05
2
黔〔能〕煤安罚〔2025〕91号
2025年11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五处对兴仁市桂兴煤业有限公司桂兴煤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矿安监黔煤执五告〔2025〕43号),内容为:“矿井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因以上行为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3.1》的规定,2025年12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五处对兴仁市桂兴煤业有限公司桂兴煤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矿安监黔煤执五罚〔2025〕43号),责令桂兴煤矿停产整顿3日(整顿内容:监测监控、安全管理等)的行政处罚并抄送我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暂扣桂兴煤业有限公司桂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3413〕}。
暂扣桂兴煤业有限公司桂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3413〕}。
0.00元
贵州省能源局
2026-01-12
3
矿安监黔煤执五罚〔2025〕43号
1.矿井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21902运输巷反掘工作面于2025年10月9日开口掘进,至2025年10月20日,21902运输巷反掘工作面已掘进36.1m,此时该掘进工作面只安装了甲烷传感器T1,未安装甲烷传感器T2;2.未按规定进行甲烷电闭锁测试:(1)2025年10月9日,21902运输巷反掘工作面开始施工,于2025年10月17日才对T1、T3甲烷传感器进行甲烷电闭锁测试;(2)2025年10月20日,21902运输巷反掘工作面安装T2甲烷传感器,截止2025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时,仍未进行甲烷电闭锁测试;3.219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临时避难硐室内甲烷传感器吊挂距离顶板高度大于300mm;4.219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布置的超前钻孔排放瓦斯未进行排放半径考察;5.2025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发现二采区运输下山下段(巷道坡度18°)建有调节风门(非自动风门),未安排专人管理;6.219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联巷处瓦斯抽放管最低处缺少放水器;7.2025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时,二采区运输下山21902运输联络巷口以下巷道风速低于0.25m/s;8.矿井掘进工作面均未设置临时测风站;9.219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开口处反向风门局部变形,关闭不严;正向风门小风门未联锁,大风门联锁不符合要求;10.219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开口处正反向风门调节风窗开闭面积不一致;单轨吊轨道过风门位置未封闭严实、水沟处缺少防逆流装置;11.通风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219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带式输送机15#H架处风筒变形,11#H架、12#H架、15#H架处风筒漏风。
对煤矿责令停产整顿3日(整顿内容:监测监控、安全管理)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叁万捌仟元整(¥1,838,000.00)。
1838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2-10
4
黔煤安监执五罚﹝2025﹞5-157号
1.煤矿未按照管理制度进行作业:(1)煤矿制定的《抽放瓦斯设备检查制度》中规定“瓦斯抽放泵每运转15天必须按要求进行倒机”,实际煤矿瓦斯抽放泵每运转30天进行倒机;(2)煤矿制定的《瓦斯抽放量和抽放钻孔检查考核制度》中规定“抽采队每月定期组织召开瓦斯抽放分析会,通风科每季组织召开抽放分析会”,实际抽采队和通风科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瓦斯抽放分析会;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2025年8月26日11时35分入井检查时发现,煤矿井口矿灯工陈支柱未在岗,矿灯发放工作由井口检身工段加锐代管,不符合煤矿编制的《安全岗位责任制》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准脱岗”的规定;3.查看煤矿便携发放记录显示:2025年8月23日早班矿长张子贞、防突技术员刘瑞、机电技术员姜龙,2025年8月23日中班爆破工王硕,2025年8月24日中班掘进技术员张闯,2025年8月26日早班班组长王关维,上述人员在下井时,均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