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大枋石材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永惠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25770655863P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长泰县枋洋镇美宫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泰市监吊罚枋处字〔2025〕4号
经查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现场已无在进行经营活动。当事人2022、2023年度连续2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当事人已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建议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吊销许可证件
0.00元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0-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