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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合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岩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1083MA3RA0423X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夏村镇金碃岭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1083202500216
乳山市合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应予处罚。
乳山市合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处以停业整顿5日。
0.00元
乳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1
2
371083202500198
乳山市合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应予处罚。
乳山市合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处以停业整顿3日。
0.00元
乳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08
3
370687202500027
2025年03月25日11时20分,海阳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纪明晓、高翔在山海路与烟凤路交汇处北150米对乳山市合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姜勇锋驾驶的该单位的鲁K78562(黄色)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该车为四轴车,车货总重为42.400吨。2025年03月25日15时乳山市合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宋岩来到大队工作室,执法人员纪明晓、高翔向公司负责人宋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回避等权利,宋岩表示不需要申请回避。经过询问宋岩得知:该车鲁K78562(黄色)装载石头货物,由牟平运往海阳,经检测发现,该车检测总重为42.400吨,车辆为四轴车辆,车货限重为31.000吨,总重超限11.400吨,超限幅度为36.77%。该车负责人宋岩在驾驶员知道超载的情况下指使强令驾驶员姜勇锋超载运行,宋岩对以上事实无异议,执法人员依法将车辆先行登记保存于海阳市大磊停车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执法照片证据复印件、车货过磅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乳山市合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内容,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乳山市合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海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25
4
371083202400142
乳山市合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2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应予停业整顿处罚。
乳山市合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2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停业整顿7天(自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24日)
0.00元
乳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18
5
J371083202400017
2024-03-08 15:40,乳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G308育黎镇位置对号牌为:鲁K77853(黄色)的货车进行交通运输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于培阳、陈智向现场人员郭玉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该车运输货物为河沙,货物高出车厢栏板堆放,运输过程中仅关闭车厢拦板,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造成车载货物脱落、扬撒在G308道路上。现场人员讲述了运输过程,提供了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上事实有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交通执法询问笔录、交通执法现场录像、《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执法现场照片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乳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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