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久益宏达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中辉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3286442216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土山公路东侧3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1
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7
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3
2024-09-2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3-23
2018-01-04
(2017)津0113民初73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瑞莱博(天津)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苏**、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应急罚﹝2026﹞4-3-001号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3。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天津久益宏达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法事实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6项第B裁量阶次,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6项第A裁量阶次,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55项第A裁量阶次,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合并以上三项,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天津久益宏达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75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