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梁广兵内科诊所(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广兵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DRKQBB5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万和镇青苔村街道2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57号
经查,2026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诊疗场所进门右侧的柜台内发现有:1、7盒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参梅养胃颗粒,其外包装标注有“国药准字Z32020018,16g*6袋,产品批号:240304,生产日期:2024年3月13日,有效期至2026年02月”等内容,截止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24天;2、1盒陕西方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喉清咽剑,其外包装标注有“口腔冲洗器(X型咽部型),规格:20ml,产品备案编号:青宁械备20230056,生产备案编号:陕咸药监械备20220002号,生产日期20240320,有效期至20260319”等内容,截止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5天。同时在你诊疗场所内的冷藏柜中发现1盒(已开封使用,剩余25支)深圳市帝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帝迈全程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其外包装标注有“包装规格:20000μL R:50×400μL,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9240136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142536号,生产批号:2024111501,生产日期:20241115,有效期:20251114”等内容,截止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130天。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者口述称,上述参梅养胃颗粒和金喉清咽剑用于诊疗活动时销售给患者,帝迈全程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用于检测患者血液。其中参梅养胃颗粒的购进价格为15元/盒,使用价格为20元/盒,货值金额为140元;金喉清咽剑的购进价格为14元/盒,使用价格为18元/盒,货值金额为18元;当事人经营者同时又口述称上述帝迈全程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是由随县万和卫生院免费配送,使用时没有收取费用。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从随县万和卫生院提取的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的采购及入库明细表,上述帝迈全程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同规格型号的采购价格为2000元/盒(规格:20000μL R:50×400μL),故认定现场查获的25支(?盒)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购进、使用台账及相关票据凭证,以当事人经营者口述为准,现场查获的超过有效期的2种医疗器械的货值总金额为1018元。又因上述医疗器械和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继续使用,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药品和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超过有效期、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参梅养胃颗粒7盒、金喉清咽剑1盒、帝迈全程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1盒(已开封,剩余25支);2、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3、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20000元。
2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