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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进孝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586186032E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晋城市高平市陈区镇沙院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1
股东知情权纠纷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
李**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8-04
合同纠纷
山西经贸潞恒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
高平市人民法院
3
2024-11-1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高平市建宁乡艮魁养猪场(个体工商户)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
高平市人民法院
4
2022-05-11
(2022)晋0581民初101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刘*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
高平市人民法院
5
2021-11-30
(2021)晋0581民初34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高平市中煤钢构有限公司,乔**
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
高平市人民法院
6
2021-11-30
(2021)晋0581民初34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高平市中煤钢构有限公司,乔**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高平市人民法院
7
2021-11-18
(2021)晋0581民初35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
高平市人民法院
8
2021-10-21
买卖合同纠纷
高平市人民法院
9
2021-08-27
(2021)晋05民终1207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王**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4-07
(2021)晋0581民初7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高平市中煤钢构有限公司,乔**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
高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5
2025-03-31
(2025)晋0581执522号
物权保护纠纷
高平市某村民委员会、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2-10-19
2022-10-17
(2022)晋0581民初101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刘*、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31
2021-09-17
(2021)晋0581民初187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姬**、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30
2021-12-14
(2021)晋0581执2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城市鼎盛兴源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21-12-28
2021-08-27
(2021)晋05民终1207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王**、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12-24
2021-09-10
(2021)晋0581执2066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7
2021-11-30
2021-11-16
(2021)晋0581执17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城市万国经贸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8
2021-11-30
2021-08-05
(2021)晋0581执186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9
2021-08-13
2021-07-27
(2021)晋0581执恢131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高平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8-13
2021-07-27
(2021)晋0581执恢129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高平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4﹞73号
当事人在我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给予31000元的行政罚款。
31000.00元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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