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忆学动能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爱琴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D2EX4E9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尚隆苑地球村16栋1-2层2号F3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73号
经查实,当事人2025年10月9日与红安县来说综合素质训练中心签订租赁协议,入驻红安从事记忆力培训。2025年11月通过团队招生第一期11人,2026年3月通过团队招生第二期20人,费用为3999元/人。当事人公司登记地点为武汉,在红安县未经文旅部门审批核准(线索已移送),未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与家长签订的入学协议中包含以下内容,“七天之后,在甲方无违约的前提下,费用不予退还(团队招生)”、“高效记忆法线上辅助课程价值4999元,开通成本999元,一旦开通,不予退还”、“甲方未按时开展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协议”、“乙方违约的,扣除30%-50%(2次课以上扣除50%)的违约损失费后减去实际课时费用予以处理”。依据最高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的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上述不予退还、扣除30%-50%等内容,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本案投诉人余款已退,且无其他消费者违约扣款,当事人超过30%的违约扣款加重消费者责任部分未实际发生,没有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中从轻行政处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的裁量幅度,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