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锡林浩特市京源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桂花注册资本:1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02MA0P8CKA54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华油大街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市市监处罚〔2026〕038号
2025年9月8日当事人从大连森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了检验报告中所述的液化石油气,由抚顺市永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刘洋运至该站,生产日期/批号:2024-09-8共计1吨,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大连森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的证明、大连森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抚顺市永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抚顺市永强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刘洋运输的证明、刘洋的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净重1吨的过磅单等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能说明其进货来源。因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在采购时包含人工、日常开销等成本,故进货价格合计7700元/吨、销售价格是以零售10元/公斤,合计10000元/吨,上述液化石油气全部进行销售,没有剩余。经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0000元,违法所得共计2300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000.00元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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